员工被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工伤吗?为什么?
应该不算工伤,除了在一线的医务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公安干警等,确因工作原因,感染了新冠的,应该算工伤。但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对待患者,我们也应给予足够关怀,让他感觉到不是一个人在战斗,对战胜新冠充满信心。
我认为如果有确实证据证明员工在工作期间感染上病毒,应该属于工伤。在住院治疗、费用和待遇等方面应该参照工伤标准执行。这是维护员工合法利益,保证企业和谐稳定运行的前提和基本要求。
这个问题的现状是这样的,有喜有忧愁,为什么?
(1)按国家法律规定:只有医护人员和相关医务工作者,在从事本单位工作期间,不幸被感染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才能认定为工伤。
(2)现在主要的争议是除了医护人员之外,其他工作人员如果不是在从事本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而是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过程中被感染,是否属于工伤。从先行法律看,上述情况不属于工伤。
(3)目前,各地还出台了一些地方性规定,也作出了一定解释。
有个别地方规定表示,如果能证明感染新冠病毒确实和工作有关也应该认定为工伤,但大部分地方规定,一般员工是不能构成工伤的。一方面是没有相关依据,另一方面是很难判断是否在工作当中感染了新冠肺炎,也许是员工在生活中、上班途中感染,而且该病前期多数人无明显反应,其潜伏期较长,因此很难认定员工是如何感染的。如果将新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可能会造成工伤保险基金的损失。
(4)此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为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算作工伤,但是新冠肺炎它本身不能算作一种意外事件和意外伤害。还有患职业病的职工也应被认定工伤,但该病没有被列入到我国的职业病目录里。上述几个原因就造成了在实践当中对这个问题的认定并不统一,但是主流观点认为其他职业感染新冠肺炎应该不算工伤。
(5)好在按以人为本的原则,国家会考虑出台相关政策,静候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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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悟空小秘书邀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而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患病,不属于交通事故伤害,故一般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中,第(一)项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四)项为患职业病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尚未被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构成职业病。因此,普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这里面规定的很明确:1、身份: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2、时间及地点:在预防和救治工作中;3、原因:履行工作职责;4、程度:死亡。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因此,若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特别严重突然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被视同工伤。
因此,若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特别严重突然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有可能被视同工伤。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2]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健康才是根本,其他不过是事后的补救(止损)办法!
最后,希望疫情可以早日过去!同时也希望上述内容大家永远都用不上!
武汉加油!中国加油!!!
希望我的回答让您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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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企里都有相应的规定,按照单位制度来即可。
在私企里,一般单位都互根据劳动法来制定相关制度。
个人看,如果是私企员工被感染到,需要追查到是否在自己的隔离期内,违反规定外出导致的,还是在复工后在工作时间发作的,企业承担的责任和“认定工伤”肯定会有所不同。
目前好像是国家在承担该项治疗费用,应该不用焦虑于这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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